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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5 15:01 编辑:创大钢铁 来源:成都钢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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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切实强化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强化责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社会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地住建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最大限度地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强依法监管。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187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质〔2015〕5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强化依法监管,落实依法治理。

三、严格落实措施。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处理。市住建局将视事故等级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程度,报请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事故责任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下发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止,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人不得接受该事故责任企业参与投标报名的处理。同时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书依法实施暂扣直至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其相关证书,使责任人一定限期内直至终生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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