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大钢铁,免费钢铁商务平台

购物车(0)

创大钢铁首页
帮助中心 > 创大钢铁网规则 > 创大钢铁网规则 > 野生动物禁售细则
野生动物禁售细则
   发布日期:2015-05-24  浏览次数:1076

野生动物禁售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常见违规产品

一:宠物猴、石猴野生动物禁售细则

无论“石猴”是何种猴类,是否为野生,其原产地是否在中国,其地位都等同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

二:象牙野生动物禁售细则

 
[ 帮助中心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2019 创大钢铁 蜀ICP备13026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0021号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0021号 违法信息举报电话 028-83105100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如有涉及版权等问题,请来函来电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