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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2018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04-19 08:57 编辑:蓝鹰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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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辽宁省2018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辽淘汰组[2018]2号)要求,为实现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结合辽阳实际,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按照《辽宁省2018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辽淘汰组[2018]2号)要求,为实现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结合辽阳实际,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建设市场化和法治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工作目标

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铅蓄电池、制革、造纸、印染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8年4月30日前)

1、组织各县(市)区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全面摸底排查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各县(市)区对摸排的落后产能,做到应报尽报,并列入本地区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企业名单及落后设备清单、产能。市经信委、发改委将联合组织对各县(市)区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列入全市淘汰计划,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市经信委、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一批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市经信委、发改委负责)

3、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摸清重点行业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按照全国《工业企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时间节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一批超标排放企业名单,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市审批局、市环保局负责)

4、全面调查重点行业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在省局网站上公布。(“黄牌”名单)。(市质监局负责)

5、组织检查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一批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市安监局负责)

(二)组织退出阶段(2018年5月1日-9月30日)

1、各县(市)区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督促有关企业拆除相应的主体设备,做到应退尽退。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组织开展对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市、县两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已经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产能。(市经信委、发改委、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已依法关停退出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和设备清单、产能。(市经信委、发改委负责)

3、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根据日常监管工作结合水、大气、固废专项行动的工作节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市审批局、市环保局负责)

4、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对获证企业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市质监局负责)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已关闭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和设备清单、产能。(市安监局、工商局负责)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0月1日-11月30日)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审批、工商、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对各地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已经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产能。(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审批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市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负责)

(三)执行水、电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设备,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市经信委、发改委、国资委负责)

(四)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市人民银行、辽阳银监分局负责)

(五)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转移和接续,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市人社局负责)

(六)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市国土局、财政局负责)

(七)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市经信委、发改委负责)

强化环保执法,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市审批局、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市质监局负责)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市安监局负责)(八)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并在“信用辽宁”网站等平台公布,纳入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管理系统,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市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发挥好各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经信委、发改委要履行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市经信委、发改委分别牵头,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信息公开。全市各级经信部门、发改委、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要定期(每季度首月)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审批局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市经信委、发改委、审批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社会监督。全市各级经信部门、发改委、审批局、环保局、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对漏报、瞒报落后产能并经举报或媒体反映核实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市经信委、发改委、审批局、环保局、质监局、安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市经信委、发改委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市经信委、发改委牵头,审批局、市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行业自律。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做好自律,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关行业协会落实)

(六)做好宣传引导。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经信委、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抓好工作落实。

一是4月15日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要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函告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是4月25日前,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将组织摸底排查结果、违法违规企业处理情况和拟淘汰(关停退出)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函告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是11月15日前,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将本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已退出企业名单、设备清单、产能情况函告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发改委将本地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已退出企业名单、设备清单、产能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由各对口部门上报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环保厅、农委、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检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辽宁银监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去产能任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市经信委、发改委将会同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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